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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叶宇与辽宁北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宇,辽宁北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438号原告:叶宇,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辽宁北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宇与被告辽宁北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宇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叶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