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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包民初字第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黄洪雷与赵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洪雷,赵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包民初字第0783号原告黄洪雷。法定代理人徐斌,海门市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林忠。委托代理人东卫兵,海门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黄洪雷与被告赵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开宇代理审判员  张杨姝代理审判员  兰真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