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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多高与乔德军、赵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多高,乔德军,赵菊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张多高,男,汉族,1965年1月28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乔德军,男,汉族,1963年7月19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赵菊萍,女,汉族,1968年8月19日出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9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90000元,诉讼费1025元,执行费1266元,合计92291元。被执行人乔德军、赵菊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乔德军在银行的存款92291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清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尚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