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爱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江爱英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平市金城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9793359-5。法定代表人梁汝明,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雷志军,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告江爱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爱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亚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