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1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刘广利与李洪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利,李洪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257-2号申请执行人:刘广利,居民。被执行人:李洪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6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东昌府区金柱月亮湾小区A区2号楼一单元14楼1404号、二单元14楼1405号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洪顺所有的位于东昌府区金柱月亮湾小区A区2号楼一单元14楼1404号、二单元14楼1405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磊审判员 张 伐审判员 赵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小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