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田武钦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武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刑执字第173号罪犯田武钦,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福建省东山县人。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武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赔款人民币52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田武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田武钦从2012年11月至2014年9月累计圈存消费7816元,考核期月平均消费339元。本次减刑交罚金500元,其对财产刑有一定履行能力,财产刑未全部履行,又未说明原因,本院不予认定具有认罪服判的悔改表现,故该犯不符合减刑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武钦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美清审 判 员 温继峰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董 杰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