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9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智与白凡、孙伟吉、宗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白凡,孙伟吉,宗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956-1号原告王智,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滕州市。被告白凡,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孙伟吉,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宗建军,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智与被告白凡、孙伟吉、宗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王智负担。审判员 王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邓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