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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1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160-2号原告胡某某,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魏某某,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文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袁彩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