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唐巧玲与李长鹏、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巧玲,李长鹏,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荣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唐巧玲,居民。委托代理人殷瑶瑶,荣成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长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孟洋,居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曲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伟,居民,系该公司职员。原告唐巧玲与被告李长鹏、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天津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威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师明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巧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殷瑶瑶、被告李长鹏之委托代理人李孟洋、被告太平洋财保威海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平财保天津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巧玲诉称,2014年6月16日,被告李长鹏驾驶津R×××××号轿车沿荣成市寻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马家庄村南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刘洪杨驾驶的二轮机动车后载我沿寻山路由东向西直行时相撞,致我和刘洪杨受伤,车辆损坏。经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长鹏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洪杨承担次要责任,我不承担责任。我到文登市整骨医院住院治疗26天,由我母亲李京淑护理。后经鉴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我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时间为6个月左右;住院期间(26天)需要1人陪护;出院后不能下床期间存在护理依赖,故出院后2个月内需要1人陪护。被告李长鹏驾驶的津R×××××号轿车在被告太平财保天津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威海支公司投保商业险。另被告太平财保天津分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我医疗费5000元,我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我医疗费8919.3元、残疾赔偿金565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护理费8600元、误工费20112元、交通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鉴定费1900元,共计103939.3元。被告李长鹏辩称,津R×××××号轿车在被告太平财保天津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威海支公司投保商业险(50万元),我不需另行负其他责任。被告太平财保天津分公司未答辩。被告太平洋财保威海支公司辩称,原告与李长鹏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属实,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商业险50万元,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9时许,被告李长鹏驾驶津R×××××号轿车沿荣成市寻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马家庄村南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刘洪杨驾驶的二轮机动车后载原告沿寻山路由东向西直行时相撞,至原告和刘洪杨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长鹏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洪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伤后到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住院26天,期间共支出医疗费13919.3元,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一直由其母李京淑护理。原告出院后自行委托威海鉴通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该所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鉴定意见:1、原告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2、其误工时间为6个月左右;3、其住院期间(26天)需要1人陪护;4、出院后不能下床期间存在护理依赖,故出院后2个月内需要1人陪护。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1900元。原告提供荣成市丽都餐饮有限公司、荣成市俚岛镇双利海水养殖场出具的误工证明、连续三个月工资表证实原告及其母亲因受伤及护理女儿停发工资,二人月工资分别为3352元、3446元,但工资表上均未载明单位负责人、会计、制单人的签名。原告在治疗期间支出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原告索要交通费100元,但未提交发票予以证实。被告李长鹏驾驶的津R×××××号轿车在被告太平财保天津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威海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同时保有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太平财保天津分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分别向原告与刘洪杨各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威海鉴通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单据、鉴定费发票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李长鹏驾驶机动车辆与刘洪杨驾驶二轮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交警部门作出的被告李长鹏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洪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结论程序合法,依据合理,效力应予认定。津R×××××号轿车在被告太平财保天津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威海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二被告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分别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结合李长鹏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原告的年龄、伤情因素,以被告太平洋财保威海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对原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均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内,故被告李长鹏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属治疗及鉴定所必须,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其在单位打工,其生活来源主要靠工资收入,故其残疾赔偿金可以参照山东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来计算。原告提供其与母亲单位的工资表上均未载有单位负责人、会计、制单人的签名,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故对原告提供其与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误工和护理,因其与护理人员收入均依靠打工工资,可参照山东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来计算。原告索要交通费100元,虽未提供交通费发票,但根据原告住院次数、乘车路程,交通费以80元为宜。原告受伤并构成伤残给其身心造成重大伤害,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结合原告的年龄、伤情等,该赔偿金以1000元为宜,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交强险理赔范围,故应由被告太平财保天津分公司支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唐巧玲伤残赔偿金56528元(28264元×20年×0.1);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唐巧玲精神抚慰金1000元;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唐巧玲误工费14131.98元(28264元/12个月×6个月);四、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唐巧玲护理费6659.84元(28264元/365天×86天);五、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唐巧玲交通费80元;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唐巧玲鉴定费1900元;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唐巧玲剩余医疗费6243.51元[(13919.3元-5000元)×70%];八、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唐巧玲住院伙食补助费546元(780元×70%);上述一至五项,计款78399.82元;六至八项计款8689.51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分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巧玲,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九、驳回原告唐巧玲要求被告李长鹏承担责任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79元,由原告唐巧玲负担379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195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师明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樊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