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谢科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48号罪犯谢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1日作出(2004)常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539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2日作出(2004)湘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5月18日交付执行。2004年6月1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102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07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114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51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科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从事制鞋练胶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2年6月因私自为他犯打磨刀具被记警告一次,2014年5月因私藏M**被扣考核分3分。现累计考核分117.4分。该犯2013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谢科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4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