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玉久与纪鹏、李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久,纪鹏,李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张玉久,男,汉族,1962年8月6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纪鹏,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李才,男,汉族,1966年9月25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久与被告纪鹏、李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志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朴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