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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玉久与纪鹏、李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久,纪鹏,李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张玉久,男,汉族,1962年8月6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纪鹏,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李才,男,汉族,1966年9月25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久与被告纪鹏、李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志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朴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