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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成都上东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贺强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上东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贺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成都上东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成都市锦江区宏济新路222号,实际经营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奥克斯广场B座1601室。法定代表人周玉芳。委托代理人邓钧文,四川公生明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强,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上东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上东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上东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上东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8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詹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