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罗源华宇石材经营部与天津市欧海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欧海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罗源华宇石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欧海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与华兴道交口南侧创智大厦1-706。法定代表人纪良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天津市欧海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罗源华宇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89号罗源国联石材市场一区21号。经营者黄××。委托代理人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罗源华宇石材经营部办公室主任。上诉人天津市欧海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罗源华宇石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东民三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天津市欧海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欧海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市欧海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愿,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欧海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欧海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兰 岚代理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毛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