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广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珠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550号原告:广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继华,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蓝青、宋珊,均系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晨。被告: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晨。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20元减半收取7110元,由原告广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伟雄代理审判员 陈宇帆代理审判员 龙 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秋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