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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谭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29号原告谭某。被告蓝某。本院受理原告谭某诉被告蓝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原告没有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柱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升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