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辰执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天津齐迈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天津华电钢结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齐迈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华电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223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齐迈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富民路8号。法定代表人尚红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毅,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华电钢结构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文生,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齐迈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天津华电钢结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辰民初字第33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齐迈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华电钢结构有限公司交来执行款161305.50元,余下1217988.50元双方达成还款计划;因时间较长,暂不具备全部执行欠款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正才审判员  王天华审判员  李连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成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