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邵亚勤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中心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亚勤,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中心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540号原告邵亚勤,女,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宋祎,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亚勤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中心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亚勤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亚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