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刑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马六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六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274号罪犯马六(曾用名马焕军),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4日作出(2005)汴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7713.6元。宣判后,于2005年2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0月20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六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马六因宅基地与其哥马二焕发生纠纷,2001年3月31日上午,马二焕又到马六的宅基地上盖房,马六劝阻,二人发生争吵。马六被告人马六回家拿一把尖刀,朝马二焕身上连刺数刀,马二焕经抢救无效死亡。罪犯马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马六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本院认为,罪犯马六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中庆审判员 翟作仁审判员 谢劳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良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