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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一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一终字第2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无业。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9月6日被治安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冷水江市看守所。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冷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认定,2014年9月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邻居刘某家堂屋玩时,被害人颜某的孙女李超玲和几个小朋友也在该堂屋追逐嬉闹,当李超玲从李某甲身旁跑过时,绊倒在李某甲的脚下,颜某见状责怪李某甲故意绊倒其孙女,李某甲否认,双方由此发生争吵,颜某的儿子李某乙闻讯赶来朝李某甲的头部打了两拳,李某甲朝李某乙腹部踢了一脚,双方各拿起一板凳对打,均未打到对方,李某乙将李某甲摁倒在刘某家客厅沙发上,双方互殴后被旁人劝开。尔后,李某甲到刘某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和一把铁钳来到刘某家前坪,李某乙与哥哥李求喜分别拿了木棒和锄头与李某甲对打,均未打到对方,李某甲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李某乙等人扔过去,砸中颜某右眼部位,李某乙等人见状追打李某甲,李某甲躲到刘某家楼上,颜某的儿子李某丙遂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抓获李某甲。经鉴定,被害人颜某的右额至下睑损伤长4.9cm,右侧眶上壁及眉弓粉碎性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颜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5日19时许,她孙女李超玲(7岁)在她家对面易运春家(即刘某家)门口玩,同村村民李某甲也在那里玩,她看到李某甲将其孙女李超玲绊倒在地,她孙女哭了起来。她就过去骂了李某甲几句,李某甲说没有绊倒她孙女,两人就吵了起来。她小儿子李某乙(李超玲之父)听到后,来问李某甲为何要打李超玲,李某甲说没有打,两人发生争吵并用手打了起来,她二儿子李求喜赶紧过来将两人分开,李某甲跑到易运春家里拿了一把菜刀和一把铁钳出来,她和李求喜、李某乙就赶紧往家里跑,李某甲就从地上捡了一块石头扔向她们,打在她右眼上,致她右眼受伤。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5日19时许,她与颜某、李求喜、段某在她家客厅聊天,颜某三儿子李某乙的6岁女儿在堂屋里玩。同村村民李某甲到她家堂屋玩,颜某看到李某甲踢了其孙女一脚,小女孩摔倒在地哭了起来,颜某见状就责骂李某甲,双方发生争吵,颜某的二儿子、三儿子先后来到她家堂屋,其三儿子用手打了李某甲几下,双方又各拿一板凳对打,双方将凳子放下后,两人在她家客厅沙发上用拳头打了几下后松开了,李某甲就到她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和一把铁钳来到她家前坪,颜某二儿子拿锄头、三儿子拿木棒与李某甲对打,均未打到对方,李某甲遂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颜某两个儿子身上扔,两人躲闪后,石头砸到颜某头上,立即出了血,颜某的两个儿子见状追打李某甲,李某甲躲到她家楼上。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5日晚7时30分许,他在家里听到6岁女儿李超玲在楼下哭,他妈妈颜某骂李某甲把他女儿搞到地上摔着了,他就过去质问李某甲为什么要打他女儿,李某甲说没有,双方发生扭打,后李某甲跑到刘某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和一把铁钳出来,他和他二哥、他妈妈等人回到家门口准备关门,李某甲在地上捡了一块石头向他们打过来,石头打到他母亲头上,他母亲右眼眶上面出了血,李某甲就跑到刘某家的楼顶去了。4、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5日晚7时40分许,他接到弟弟李某乙的电话,说他母亲被李某甲打伤,他马上赶到弟弟家门口,看到他母亲右眼眶上面被打出了血,李某甲已经跑到对面刘某家的楼顶去了,他即打电话报警,派出所来人把李某甲带走,他母亲被救护车送到医院救治。5、证人段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5日19时许,她在邻居刘某家看电视,听到外面颜某骂李某甲,说李某甲把颜某的小孙女摔倒在地,李某甲说没有。她出去看,看到颜某的小儿子李某乙与李某甲吵起来,并用手打了起来,当时颜某二儿子李求喜也在那里。后来听说颜某被李某甲用石头打伤了头部,李某甲跑到刘某家屋顶上去了。后派出所的人和医院救护车都来了,颜某被送到医院,李某甲被民警带走了。6、冷公司鉴字第(2014)第2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病历、颜某的医药发票复印件,证明被害人颜某受伤治疗。经法医鉴定,颜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7、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的具体地点及其概貌。8、冷水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逮捕证,证明冷水江市公安局对李某甲行政拘留12日,同月16日,该局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并将李某甲从冷水江市拘留所转至冷水江市看守所羁押。9、冷水江市公安局禾青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的到案经过。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甲及被害人颜某的基本情况。1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明他打伤被害人颜某的经过,与上述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上诉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上诉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经查,原审根据上诉人李某甲在本案中的情节及犯罪后的表现所作出的判决恰当,上诉请求从轻处罚于法无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昭德审 判 员  邹 鹰代理审判员  张菖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