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民初字第4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马武元与马平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武元,马平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4686号原告马武元。被告马平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武元诉被告马平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武元于2015年2月5日以被告下落不明,暂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武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521元,由原告马武元负担。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