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王镜秀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镜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146号罪犯王镜秀,女,1980年5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朝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镜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73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长刑终字第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镜秀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7月23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判认定,2009年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纪钟涛、王镜秀事先预谋后,窜至重庆路卓展购物中心地下一楼将被害人女士LV包盗走,由王镜秀背着走出购物中心大门。包内有人民币14000元。经鉴定,女包价值7500元。2010年2月28日15时许,纪钟涛、王镜秀事先预谋后,窜至重庆路卓展购物中心五楼趁被害人不注意盗走库奇牌男士夹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5900元。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15200元。综上,被告人王镜秀盗窃二次,所盗款物折合人民币726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75.7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25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79.9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镜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多次犯盗窃罪,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镜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袁立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庆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