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杨金龙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金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886号罪犯杨金龙,男,汉族,小学文化,1972年2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6日作出(1999)盐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金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30日作出(2001)苏刑执字第81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金龙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8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26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金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23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5年12月26日、2008年1月4日、2010年10月19日、2013年4月19日作出(2005)、(2007)、(2010)、(2013)宁刑执字第8023号、第8265号、第8795号、第18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金龙减去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杨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杨金龙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明该犯大部分民事赔偿义务已履行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金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金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3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