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金志会与文登市环球进出口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志会,文登市环球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1130号原告金志会,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俞玉梅,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登市环球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山东路32号。法定代表人吕世杰,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波。委托代理人李军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志会诉被告文登市环球进出口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二○一五年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志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于亚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