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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杜青山与黄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青山,黄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08号原告杜青山,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黄加明,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青山与被告黄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青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青山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青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华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桂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