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仪陇县农商行诉李仁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仁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644号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洪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远美,男,汉族,生于1953年10月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李仁伟,男,汉族,生于1941年10月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仁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仲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