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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瑞瑞与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瑞,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166号原告:王瑞瑞,女,汉族,1995年5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吕靖豫,宜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提起上诉等。被告: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苍,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瑞诉被告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瑞自愿申请撤回对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瑞瑞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瑞撤回对被告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瑞瑞负担。审 判 长  张汉宗代审 判员  耿 艳人民陪审员  许幸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