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立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春明与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华北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明,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立字第53号原告陈春明。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大经街天滋嘉鲤商务楼A座7层。负责人肖汾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天威路西三环1566号。法定代表人张英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春明与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是由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所引起的,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长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