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冠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苗龙江、范建豹等与范建豹、包桂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龙江,范建豹,包桂霞,王宁,王玉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民初字第211号原告苗龙江,农民。被告范建豹,农民。被告包桂霞,成年,农民。被告王宁,农民。被告王玉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龙江与被告范建豹、被告包桂霞、被告王宁、被告王玉振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苗龙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运存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亚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