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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李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冠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农民,住山东省冠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2日被山东省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刑诉(20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与第一任丈夫离婚后,2012年5月22日与现任丈夫陈某某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3年9月13日至10月4日,被告人李某以与冠县梁堂乡后何仲村的牛某甲的儿子牛某乙结婚为由,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并虚构自己离婚,先后以收取彩礼、办理户籍等名义诈骗牛某甲共计15,210元。2014年4月份和2014年8月份,李某又通过同样的方法分别诈骗被害人宋某甲和被害人张某7,060元和1,4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已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足额赔偿了牛某乙父子、宋某甲、张某的经济损失,四被害人均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任某、陈某甲、郭某、周某、宋某乙。谷某、陈某乙等人证言,退赔被害人被骗现金收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悔罪,其家属足额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宋纪高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震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