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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县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崔显林与刘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崔显林;刘红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县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崔显林,男,汉族,现住阜蒙县。被执行人:刘红伟,男,汉族,现住阜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显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阜县民一初字第1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岳永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