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法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君义与湘潭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君义,湘潭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王君义,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湘潭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东路27号。法定代表人胡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君义与被执行人湘潭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雨法民二初第5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君义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湘潭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湘潭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6095元(含受理费1995元、保全费1500元、执行费260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院已将全部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廖彬斌。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雨法民二初第5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健芳审 判 员  夏文成代理审判员  曾海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