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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吉安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绍兴华融经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51号原告:吉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君明。委托代理人:许凌峰。委托代理人:周小勤。被告: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宝。被告:绍兴华融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建江。被告:李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绍兴华融经贸有限公司、李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绍兴华融经贸有限公司、李美英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吉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吉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丽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金凯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