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吉安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绍兴华融经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51号原告:吉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君明。委托代理人:许凌峰。委托代理人:周小勤。被告: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宝。被告:绍兴华融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建江。被告:李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绍兴华融经贸有限公司、李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金星纸业有限公司、绍兴华融经贸有限公司、李美英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吉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吉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丽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金凯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