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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吴友华与佛山市高明区三建御景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陈惠霞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051号原告吴友华,男,汉族,1965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三建御景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永华街36号。负责人陈惠霞,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陈惠霞,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吴友华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三建御景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御景花园业委会)、陈惠霞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5年1月6日、1月15日、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友华、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的负责人即被告陈惠霞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于2011年10月开始在没有相关收费依据、物业管理资质、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收取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至今。被告陈惠霞是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主任,因涉嫌财务侵占被原告实名向公安机关举报并要求进行司法审计,被告因此怀恨在心,并多次对原告打击报复和名誉侵权。2014年3月,原告向业主委员会缴交车位管理费,两被告故意以一次性缴交全年的停车费为借口拒绝收取。原告无奈之下于2014年3月24日直接把1至4月的停车管理费600元汇入御景花园业委会的账户。3月24日晚,原告开车准备进入三建御景花园时被两被告阻拦,两被告报警,并在警察和围观群众面前造谣说原告无赖不交管理费,原告当时严正声明已交管理费并当众出示依据,两被告依然百般阻挠并多次诋毁原告,使原告名誉受损。3月25��原告开车进入花园时再次受到两被告无理阻拦,该行为一直持续到3月27日。原告多次报警,警察反复调解无效,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收费和对原告居住权和使用权的侵害。被告陈惠霞在担任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主任期间有挪用和侵占业主利益的事实;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在没有经营主体、没有资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三建御景花园进行管治及对车位等进行收费是违法的。关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受理审计事项,原告已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对三建御景花园物业管理属于违法违规管理,并依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终止两被告的物业管理权;2.两被告对原告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是违法收费;3.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佛山市高明区三建御景花园4座1梯502房的居住权和92号露天停车位使用权的侵害;4.两被告返还原告已交92号露天停车位停车费600元;5.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在外面租车位的停车费1350元(2014年3月28日至2014年12月30日)、租房租金2700元;6.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举证如下:1.备案批复1份、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1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2.报案回执1份,证明被告不让原告进入小区;3.房地产权共有(用)证1份,证明原告具有业主资格;4.停车费收据3张、租房收据3张,证明原告因为不能回去三建御景花园居住,被迫在外面租房子;5.处理意见书1份,证明被告禁止原告进入三建御景花园;6.接收申诉材料清单、信访事项告知单各1份,证明原告对公安机关回复不予立案的处理意见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7.业委会向业主告知的信息发布1份,证明陈惠霞对业主欺诈��从公布的信息显示,2012年7月根本不存在欠费;8.国土局的通知1份,证明被告撤销吴友华委员资格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被告滥用权力,在没有法律支持下撤销原告的业委会资格;9.业委会告知事项,证明被告非法组建物业管理机构、聘任物管人员,陈惠霞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自行入职,陈雁英是陈惠霞的亲姐姐;10.2011年10月至2013年12月车辆管理费明细,证明被告滥用权力、涉嫌侵占;11.三支汇总表1份,证明陈惠霞重复支出了工程款;12.物业支出明细表,证明业委会对业主收取物管费,财务管理混乱;13.使用表1份,证明陈惠霞职权不分离,所有支出是没有经过业主大会通过,是违反规定的,及被告收取物管费的事实;14.27个月的收支总汇1份,证明与总收入相矛盾;15.会(汇)总表1份���证明支出构成不明;16.照片1张,证明陈惠霞与保安在门口拦阻原告,不让原告进入三建御景花园;17.记账单1份,证明原告已经交了停车管理费(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30日);18.议事规则1份(2011年1月26日),证明议事规则没有约定业委会有权管理小区,业委会无权进行物管经营;19.整改通知书1份,证明三建御景花园2014年12月14日晚上的业主大会无效,因为程序违规;20.三建御景花园给业主的通知1份,证明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滥用职权;21.备案登记申请表1份,证明现有的业主委员是没有刘仕坚及麦永华;22.管理规约1份,证明三建御景花园必须是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全花园的物业管理行为由物管企业承担;23.告知书1份,证明两被告在业主大会宣布公安机关决定没有涉��犯罪的依据是假的,发布虚假信息。经质证,两被告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当时原告有意开车撞到被告陈惠霞,对证明内容不确认;对证据3没有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确认,但认为只是禁止原告车辆进入;对证据6-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2013年12月没有计数;对证据17不清楚,认为被告收取费用会有收据;对证据18不清楚;对证据19、2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1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没有看过这个申请表;对证据22,两被告认为,管理规约是之前原告做主任的时候定下来的,业主都说没有见过该份管理规约;对证据23,两被告已经把材料交给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告知书上的事件比较轰动,但小区这么多业主不可能被业委会欺骗。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辩称,御景花园业委会主任陈惠霞是通过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职责是维护小区的合法权益。相关制度是经过业委会的制定并依照执行的。原告说两被告不让原告回去居住,实际上是允许原告回来居住,只是不让原告的车辆进入。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制定的对于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设立的物业管理制度履行职责是合法有效的。全体业主共同制定的自主管理制度,通过了业主大会确认,由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执行相应的小区管理是履行业主意思自治的行为,所收取的管理费用亦统一上交至独立账户,统一管理,因此,不存在违法收费情况。原告作为本小区业主,理应共同遵守业主大会通过的小区管理制度,其依照本小区管理缴纳的管理费用均是其作为业主享有小区公共资源权利的依据,原告亦已经享受了相应的业主权利,对其已交的管理费用不应退还。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并不存在侵害原告居住权的行为,亦无法阻止原告继续居住其所合法购买的房屋。关于停车位使用问题,按照小区管理制度的要求,作为业主必须依照共同制定的管理制度缴纳相应物业管理费用、停车费用,方能享受小区内共有区域部分的权利,本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全体业主理应共同遵守。原告没有足额缴纳全年停车费用,当然不能享受小区公共区域资源,以免损害其他业主利益。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没有阻止原告本人出入小区及阻止其居住,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赔偿其租房租金是无稽之谈,是无任何依据的。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就原告拒交管理费亦多次沟通,希望共同遵守小区管理制度,但原告仍拒绝履行义务,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为维护小区业主利益,只能依照小区管理制度履行相应职责���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保留诉讼权利。综上所述,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作为御景花园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依法成立,合法合理地积极履行小区管理制度赋予的职责,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利益,不存在违法违规管理、违法收费、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陈惠霞辩称,被告陈惠霞是由各个业主推选出来做业委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全体业主维护业主社区的正常权益,积极落实业委会执行的维护业主权益工作,代表业委会依据本小区管理制度履行管理职责。被告陈惠霞并不独立承担业委会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业委会履行的职责及管理制度是由小区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确定,其法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对于原告所述情况,业主委员会依法根据小区管理制度履行管理工作,被告陈惠霞代表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应管理制度落实工作,并不是根据个人意思或利益擅自作出违反小区管理制度的行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陈惠霞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两被告举证如下:1.备案证明1份,证明业委会取得机构代码证;2.告示1份,证明业委会通知业主抽签,11月开始交钱,以一年的期限交钱;3.批复2份,证明御景花园成立业委会,变更了业委会主任;4.许可证1份,证明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的法人代表是陈惠霞;5.选举公告1份,证明业委会的组成;6.支持本届业委会的签名表7张,证明业主签名支持本届业委会留任,原告也在上面签名了;7.支持本届业委会的签名表10张,证明业主签名支持本届业委会留任;8.身份证1份,证明被告陈惠霞的主体资格;9.征询意见书147张,证明建设局征询业主的意见;10.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份,证明10%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查账,而且临时开业主大会是提前三天通知,通过业委会代表业主;11.决议1份,证明2013年1月21日开除了原告、吴健文的业委、副主任的职位,是通过开业主大会决定的;12.请示1份,证明公告开除原告的业委会委员职务;13.御景花园业委会给业主的通知1份,证明通过业主、业委会的意见进行审计,但由于原告从中作梗,审计没有进行;14.判决书尾页1份,证明原告在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上写字;15.辞职信1份,证明原告辞职,不属于业委;16.收据1份,证明原告拿出2000元;17.通知1份,证明2014年12月14日开临时业主大会,内容是抽签车位;18.收据78张(复印件),证明被告收取车位费、管理费,是由被告出具有盖公章的收据,车位费一收就是一年;经质证,原告对两被告所举证据1、8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是在12月才抽签,告示的内容按150元/月收取,一次收取一年,是违法的;对证据3,认为程序违法;对证据7的真实性有异议,签名资格无法确认,居委会、房管所应派人到场监督才是有效;对证据9,没有在征询意见时向业主公布,也没有经公证部门见证,应属于无效,意见书中有空白,也有打勾,无法表达支持留任的意见;对证据10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其没有业主大会的表决及相关资料佐证;对证据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程序是违法的,没有经业主大会的通过;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程序违法,应报经业主大会通过决议;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程序违法、违规,证明了两被告不履行审计义务,没���进行每年审计及作出年度报告;证据14中书写的字是原告的笔迹,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只是辞去业委会主任,没有辞去业主委员;对证据16,认为是邓文南的劳务费,不是原告的;对证据1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程序违法;对证据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实际的应收款不符。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所举证据作如下认证:对于原告所举证据,两被告对证据1、2、3、5、6、7、8、9、10、11、12、13、14、15、16、19、20、2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两被告对证据4有异议,经本院核查,该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真实性,而且,原告完全可以一次性支付停车费,即可将其车停入三建御景花园,因此,即使该费用实际发生,也属原告自行扩大损失,该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至于���房费,在原告没有举证证明两被告禁止其步行时进入三建御景花园的情况下,该费用的发生更无必要,据此,本院对证据4不予采信。两被告对证据17、18不清楚,经本院核查,结合两被告的自认,在两被告未举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证据17、18予以采信。两被告对证据21的真实性有异议,经核查,该备案登记申请表上盖有国土部门的印章,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证据22,两被告有异议,经核查,该证据有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盖章,在两被告不能提交新的三建御景花园管理规约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两被告所举证据,原告对证据1、2、8、11、12、13、14、15、17、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原告对证据3、9、16没有提出异议,经核查,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原告对证据7的真实性有异议,经本院核查,该证据能够���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在原告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对证据7予以采信。原告对证据10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本院核查,两被告所举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只是一份空白的示范文本,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佛山市高明区三建御景花园于2011年2月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并获批准,备案登记表显示三建御景花园共235户业主,第一任业主委员会主任是吴有华,业委会委员共9人。2011年9月7日,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出具批复,将御景花园业委会主任变更为陈惠霞。御景花园业委会自成立后即对三建御景花园小区物业(含露天停车位)实行自治管理。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止1年露天车辆管理费(露天车位费)为1200元,抽到露天停车位的业主需提前一次性向御景花园业委会缴纳该款。2012年7月25日,御景花园业委会向业主发布公告,对2012年7月17日在各楼梯贴出的车位抽签及车位费由100元/月升到150元/月的公告作出答复,解释为什么将露天车位费从100元/月升到150元/月;2012年9月25日,御景花园业委会发布告示,准备在2012年11月底对露天车位进行抽签,抽到车位的要在一个月内一次性交纳2013年度车位费1800元;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止15个月的实际露天车辆管理费(露天车位费)为2250元,抽到露天停车位的业主需提前一次性向御景花园业委会缴纳该款。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露天车位停车费为1800元,抽到露天停车位的业主需提前一次性向御景花园业委会缴纳该款;原告吴友华抽到了92号露天车位2014年度的使用权。另查明,2014年3月24日,原告吴友华将600元通过转账的方式存入被告御景花园业委��的银行账户。原告吴友华未提前一次性缴纳2014年度的露天车位停车费1800元,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于2014年3月24日禁止原告吴友华的车辆(粤E×××××)进入三建御景花园小区。《三建御景花园管理规约》规定:业主大会通过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余约定详见该规约)。三建御景花园业主大会至今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本院认为,本案属物权纠纷。虽然《三建御景花园管理规约》规定业主大会应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该小区物业进行管理,��三建御景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至今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而是由御景花园业委会对三建御景花园小区物业(含露天停车位)实行自治服务管理。该小区的物业自治管理惯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三建御景花园业主大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的情况下,御景花园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和业主自治组织有权行使对该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权,并有权收取物业管理费和露天车位的停车费用于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的支出,这样做有利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且,原告作为三建御景花园小区的一名业主,其要求终止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的物业管理权于法无据。据此,对于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对三建御景花园的物业管理属于违法违规管理并终止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的物业管理权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确认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对原告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是违法收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居住权、停车位使用权的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并未禁止原告进入小区,而是禁止原告的车辆进入小区停车位停放。原告关于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侵害其居住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三建御景花园小区的物业自治服务管理惯例,抽到车位的业主需提前一次性交纳该年度的停车费。虽然原告抽到了2014年度92号车位的使用权,但由于原告未提前一次性交纳该年度的停车费1800元(原告仅于2014年3月24日支付了600元),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基于该小区的物业自治服务管理惯例有权禁止原告的车辆进入该小区。原告关于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侵害其92号露天停车位使用权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返还车位停车费600元的问题。虽然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支付了600元,即4个月的停车费。但由于原告在2014年3月24日前已实际使用了92号露天停车位,因此,对于该期间的停车费原告无权要求返还。从2014年3月24日开始至2014年4月30日止,原告并未实际使用92号露天车位,原告多支付的车位费共计188.71元,即150元/月÷31天×8天+15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返还188.71元停车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其余过高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支付在外面租车位的停车费、租房租金的问题。如前所述,原告完全可以一次性支付停车费,即可将其车停入三建御景花园,因此,即使该费用实际发生,也属原告自行扩大损失,该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至于租房费,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并未禁止原告进入小区,而是禁止原告的车辆进入小区停车位停放,在原告没有举证证明两被告禁止其步行时进入三建御景花园的情况下,该费用的发生更无必要。据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御景花园业委会向原告支付在外面租车位的停车费1350元、租房租金2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惠霞作为御景花园业委会的主任,其参与小区服务管理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原告关于被告陈惠霞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三建御景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停车费188.71元给原告吴友华;二、驳回原告吴友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友华负担48元,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三建御景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担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玲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