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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杨朝孙与郑文和、郑庆喜、福建省大田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孙,郑文和,郑庆喜,福建省大田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93号原告杨朝孙,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颜建波,男,1960年2月2日出生。被告郑文和,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被告郑庆喜,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被告福建省大田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雪山南路35号。法定代表人吴锦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孙与被告郑文和、郑庆喜、福建省大田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朝孙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由原告杨朝孙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宝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翠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