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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陆敏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陆敏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739号罪犯陆敏,女,汉族,高中文化,1977年7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3日作出(2004)淮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苏刑执字第038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陆敏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6月15日、2011年7月1日作出(2009)、(2011)宁刑执字第3267号、第37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陆敏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陆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陆敏在服刑期间曾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未履行,部分赃款被追缴。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主犯且未履行财产刑,赃款未全部退出,应予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