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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百民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林朝贤与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加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朝贤,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加现,黄万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百民申字第14号申诉人林朝贤(一审原告),居民。被申请人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住址靖西县新靖镇环城街316-3号。法定代表人黄加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黄加现(一审被告),个体。被申请人黄万敢(一审被告),个体。申诉人林朝贤与被申请人靖西县三叠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加现、黄万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人林朝贤不服靖西县人民法院(2011)靖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诉人林朝贤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本院认为,申诉人林朝贤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诉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诉人林朝贤撤回申诉申请。审判长 周 玲审判员 梧祖羽审判员 韦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陆心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