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东商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朱海鸥与武义县小贝哥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鸥,武义县小贝哥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东商初字第276-1号原告:朱海鸥。被告:武义县小贝哥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鸥与被告武义县小贝哥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海鸥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并以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海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051元,合计2076元,由原告朱海鸥负担。审 判 长 张国成人民陪审员 王志明人民陪审员 徐增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