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寅武、赵春生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春生,赵寅武,牛黎明,党瑞刚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22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春生,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小学文化,系榆次区张超村村民,捕前住。1993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3月22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原审被告人赵寅武,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小学文化,系榆次区张超村村民,现住。2014年3月22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14日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牛黎明,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文盲,系榆次区张超村村民,现住。2014年3月22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14日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党瑞刚,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3月22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14日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寅武、赵春生、牛黎明、党瑞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榆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春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2月25日,赵寅武组织张超村村民200余人,在山西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西恒天纺织新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大门口倒建筑垃圾,将公司大门封堵,阻拦该公司人员及车辆正常通行。致使二公司2月26日至27日、28日上午员工被迫放假,无法正常生产经营,2月28日在乡政府和村干部的协调下赵寅武等人才撤离。2014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赵春生、牛黎明、党瑞刚组织张超村村民二百余人将山西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西恒天纺织新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大门封堵,并联系车辆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该二公司门口。3月19日牛黎明等人在贝斯特公司大门外搭起帐篷,以便封堵大门时看守使用,直到3月21日凌晨被公安执法人员强行拆除。致使山西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3月17日至20日员工被迫放假,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山西恒天纺织新纤维科技有限公司3月20日被迫停产1天。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山西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及牛春光的询问笔录。牛春光系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该陈述,2014年2月19日早上8点10分张超村村民赵寅武驾驶一辆装载机停在公司门口要进去,门卫没有给开门。过了约一个小时左右,赵寅武趁给单位送货的货车进出将装载机开进大门横放在了生产区大门,导致送货的车不能正常进出。一直到下午6点左右赵寅武才将车开走。期间一直劝离他也不听。2014年2月25日早上8点10分有七、八十个人,带头的是赵寅武,还有两个张超村村民,将公司大门强行关闭,并拉了一条长约12米的白色横幅,这些人将大门堵了,不让任何人进出厂区,堵到下午2点半左右,两辆无牌三轮自卸车往大门口倒垃圾和渣土,一共倒了6车,一直堵到下午6点左右,在乡政府、村干部协调下他们才离开。2月28日上午7点半左右来了十五、六个村民将大门堵了,在乡政府和村干部协调下约11点半左右离开。2014年3月17日早上7点45分左右以赵春生和一个约30岁左右的胖子、一个约45岁左右的胖子为首的张超村村民共十来个人将公司大门堵了,后公司领导安排该报警。警察过来协调,上午9点多来了两个三轮农用自卸车、一辆四轮农用自卸车,车上装的建筑垃圾和灰渣。在赵春生等三人指挥下,这三辆车将垃圾倒在了公司门口,导致车辆无法进出。到晚上6点多张超村村民离开后公司将垃圾清理了。3月18日早上7点40分左右,该到单位看到赵春生和一个约30岁左右的胖子、一个约45岁左右的胖子为首的将近20个张超村村民将大门堵了,并来了五辆农用车,车上装着建筑垃圾和灰渣。在赵春生等三人指挥下这五辆车在公司门口倾倒垃圾,导致大门无法出入车辆。到晚上6点多村民离开,到了晚上9点多公司叫来装载机准备清理垃圾,被村民发现后,张超村来了一百多村民将装载机围了,司机感觉不对就跑了。3月19日早8点左右该到公司上班,看到赵春生和一个约30岁左右的胖子、一个约45岁左右的胖子为首的四十个张超村村民聚集在大门口,不让公司所有人员进出,只能跳窗户出入。到上午11点半左右,在该和赵春生的协商下将小门打开。接着有人拉来钢管和篷布在大门的东南面搭起帐篷,直到凌晨4点才被强行拆除。今天早上7点半左右该到单位门口,看到又有三、四十个以妇女为主的张超村村民堵在大门口,不让所有人员车辆进出。该听村民意思是该公司是大企业,该公司把好处都给了村干部,村民没得到好处,所以要堵门。第一次堵了1天,第二次4天,第三次5天。根据公司的平均产值,平均每天产值70万元左右,平均每天费用5万元左右,利润是产值的百分之五。2、被害人山西恒天纺织新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及曹霞的询问笔录。曹霞系山西恒天纺织新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分管日常管理和销售,该陈述:2014年2月25日早上大概9点左右,来了十几个人都是大概40岁左右的堵在公司大门,不让公司的人员和车辆进出。他们说是张超村村民,因为和贝斯特有纠纷,贝斯特和恒天是一个老板,村民就堵了贝斯特的大门,也堵了该公司的大门。下午张超村的村民就开始往公司的大门和另一个侧面门口倒建筑垃圾封堵住了大门,不让公司人员、车辆出入,26日公司就让员工放假了。一直堵到28日,晚上贝斯特公司的把公司门口的建筑垃圾清理了,给员工放了两天的假。3月2日才恢复了生产。2014年3月18日早上张超村的村民又来到公司的门口,在公司门口倾倒建筑垃圾,到了19日公司门口建筑垃圾越堆越多,20日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员工就放假了,一直到21日建筑垃圾被清理了没人堵大门了,公司才恢复了生产。3、被告人赵寅武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4年2月19日,该去山西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反映占地一事后无果,便独自一人驾驶轮式蓝色挖掘机将贝斯特公司的二道门堵住,一直到当天下午下班后,该离开贝斯特公司。因为独自一人堵门没有什么效果,2月22日或23日9时许,具体日期记不清了,该在张超村内广播内说:“张超村的村民们,为了村内的土地利益,咱们去把山西贝斯特的大门堵住,去了不能发生打人和破坏的行为”。在广播内宣传后,村内的村民们都去了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门口将大门堵住,当时现场约有200名村民在现场参与。村民去了后,该对在场的群众说,咱们把门堵了吧。群众们都同意,就将贝斯特的一个大门,恒天科技有限公司的两个大门同时封堵住。当天下午17时许,现场有群众提议用垃圾将大门堵住,村内有几辆自卸车拉了11车垃圾倾倒在贝斯特的一个大门和恒天科技有限公司的两个大门前,将进出的道路封住。封堵大门的第二天7时许,该听说群众要去上访,该在村内广播上说:“咱们不用去上访的,先堵上大门三四天”。村内部分群众去晋中市政府上访反映问题,该没有去。封堵大门的第三天,村民给该打电话,说是贝斯特大门前有车辆清理垃圾了,但是该没有去现场。这次堵门过后约20天的时候,赵春生与牛黎明在村内广播内多次宣传封堵贝斯特的事情,但该一直没有到达现场。3月19日,该到达贝斯特有限公司看见门前空地的南面搭起一个帐篷,在帐篷内看见赵春生、牛黎明、党瑞刚还有部分群众在现场,该在现场站了约1个小时就返回家中了,后来一直没有到现场。2014年3月封堵贝斯特和恒天科技有限公司的大门是赵春生和牛黎明组织的,村民赵春生和牛黎明多次宣传封堵贝斯特大门的事情。封堵贝斯特和恒天科技有限公司的大门,2月份持续约3天的时间,3月份堵门持续4-5天的时间。堵门现场允许公司人员出大门,不允许进门,车辆进出都不允许。该召集群众堵的,该说过用土堵门,群众也呼吁往大门口倒垃圾堵门,就拦倒垃圾的车往贝斯特和恒天门口倒垃圾。目的是逼桑建忠出面解决土地的问题。堵门现场有人记工,是为了以后争取赔偿款后给参加堵门的群众比不参加的群众多一些补偿。2月份封堵大门时,党瑞刚、牛黎明是参与者,几乎每天在现场堵门,并参与指挥倒垃圾车辆往贝斯特、恒天倒垃圾。3月份堵门期间的情况不太清楚,是牛黎明、赵春生组织的,具体怎么堵的不是很清楚,只是在3月19日去贝斯特大门口,在他们搭建的帐篷里站了一个小时左右。4、被告人赵春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该在太原,2014年3月3日回的张超村,之前村民堵贝斯特公司的大门该在不知道。该和党瑞刚,还有些村里妇女聊贝斯特公司的事,她们说:“春生,你腿有残疾怕什么?你从喇叭里广播一下,咱们去堵贝斯特公司的大门”,该想也是,该本身是残疾人,可村里连低保也不给,所以该就在广播里号召大家去堵门。该安排党瑞刚拿个本记一下村民来的次数,守夜的人员,将来补偿款下来,按照这个本记的工发钱,具体发钱的金额没定,党瑞刚记工,给他多发点钱,还有守夜的人,也多发点钱。守夜的人有该、党瑞刚、牛黎明、杨某。牛黎明把拉建筑垃圾车的司机电话告诉该,该电话联系该司机,让他把建筑垃圾倒在贝斯特公司和恒天公司的门口。贝斯特公司门口倒了6、7车建筑垃圾,恒天公司门口倒了4车,当时堵的严重,所有车辆也不能进出。该当时坐的电动三轮车堵在贝斯特公司门口中间,控制该公司人员进出。贝斯特公司门口南侧的帐篷是牛黎明找的材料,组织人搭建的,知道牛黎明给村里电工打电话,让给帐篷里接上电,该到帐篷时里面电暖气、电灯都有。牛黎明说他从村民张新春处找的铁管。堵恒天公司的大门是因为恒天公司和贝斯特公司是一个老板。5、被告人牛黎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4年2月份,赵寅武在大队广播上说贝斯特公司多占了村里的土地,让村民去该公司堵门,由于赵寅武说的村民听不清楚,该就又用村广播说了一、两遍,让村民去堵大门。然后有部分村民就将村内的建筑垃圾拉到贝斯特公司门前,该指挥车辆将建筑垃圾堆放在贝斯特电动门的前面,并用自带的铁锹将建筑垃圾摊开。之后郭家堡乡政府工作人员等人来做工作,说给解决。过了20来天也没得到解决。3月17日左右赵春生用村大队广播鼓动人们去堵贝斯特大门。他鼓动后,村民就去贝斯特大门用建筑垃圾将公司大门堵上,不让该公司车辆出入。2014年3月19日上午,当天的风比较大,该去张超村的村民张新春家借的铁管子,并将管子用三轮摩托拉到贝斯特大门前南面的空地上,从垃圾堆等处找了些破毡布同参与堵门的部分村民一起将棚子搭起来,当天晚上该和赵春生、党瑞刚一起守夜,看守在贝斯特门前的建筑垃圾,防止被清理掉。2014年3月20日,该一直在贝斯特门前参与堵门,到当天晚上9时许,部分群众将经纬厂至榆清公路的道路堵住不让车辆通行,张超村村干部到现场进行劝说,该就离开了现场。3月21日凌晨2时许,党瑞刚给该打电话说有人要清理门前的建筑垃圾,接到电话后该就赶紧到了贝斯特公司门前,发现建筑垃圾还在门前堆放着没有动,后来现场被民警警戒,该就返回家中了。堵贝斯特公司大门的目的是因为贝斯特公司多占了张超村的土地,其中有一亩半是该的土地,该参与堵门是想要土地补偿款。是赵寅武最先组织的群众,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用村大队广播叫群众去堵贝斯特的大门。2014年3月18日,赵春生在村内广播说:“村民们都去贝斯特公司把门堵了”,听见广播后该看见有部分群众往贝斯特走,该也跟着去了,赵春生还组织部分村民将村内的建筑垃圾堆放到贝斯特的门前。赵春生和党瑞刚基本上每天都在。6、被告人党瑞刚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该和张超村二百余人一起参与堵门了。因为贝斯特多占张超村的土地,且不用张超村民到企业打工,60岁以上的村民得不到贝斯特的任何补偿和福利,想要用堵门的方式得到上级领导的重视和贝斯特的赔偿。堵门的具体地点在榆次区郭家堡乡张超村贝斯特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大门2014年3月17日开始堵的。是赵春生组织到贝斯特堵门的。最开始(大概时间是今年2月份)是张超村民赵寅武因为贝斯特占了他家的土地,他堵过贝斯特的大门,还在大队喇叭里广播过好几次,要求村民一起到贝斯特去堵门,要求贝斯特赔偿土地和经济补偿。2014年3月17日,赵春生带着张超村村民有二百余人,到贝斯特大门上聚集起来,开始是村民们站在大门口不让车辆出入,之后赵春生又让人开车将村里的垃圾倒在贝斯特大门口,之后不知从哪里来的铲车要将贝斯特门口的垃圾清走,张超村村民牛黎明在大队喇叭里广播说,“全体村民注意了,赶紧到贝斯特门口,有挖机清理贝斯特门口的垃圾了。”于是赵春生带着人将铲车扣留,接着在贝斯特大门口搭建了棚子,村里的老人们到棚子里打扑克,轮流值班看守铲车和大门,保持堵门的状态,直到问题解决。因为该没工作,从开始到最后除吃饭回家外一直到贝斯特去参与堵门。该没有组织他人去堵门了,我们用村里的废土和垃圾倾倒在贝斯特门前,阻碍贝斯特进出料,让他们停产。赵春生安排该看守清理垃圾的铲车,承诺将来给该多发点补偿。当时该还给堵门和堵路的村民“记工”,是赵春生让该记的,谁“出工”多给谁多发补偿。当时有人还制作了条幅。7、证人赵某1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3月20日晚7点左右,该听到村委大队广播室广播通知,说让大家要保住堵在厂子的门口的土不要被别人铲走。大约晚上8点多,该骑自行车到了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门口,到了村民在厂子大门南面路边搭的棚子里,进去看到村民赵某5、赵润生、左永忠、党瑞刚、韩某2等人在棚子里喝酒,到2014年3月20日晚上10点左右,该离开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回到了家。2014年3月21日凌晨一点多该又去了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门口,一直到凌晨四点。广播通知了两次,该参与了到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门口照看土,没有参与往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门口到建筑垃圾,村民堵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大门,是因为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占的张超村的地,但该公司把土地的性质改变了,多占了村里的地,在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门口有三十多人,路边棚子里站的三十多人,加上马路边站着的人,总共有一百余人。大多都是张超村的村民。该参与了堵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门在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门口看土,防止堆在门口的建筑垃圾被别人铲走。该在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门口参与堵门是党瑞刚给我们记工,该没有参与堵路。8、证人赵某2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3月21日凌晨该听到广播就去了贝斯特门口堵大门,当时大约有200多人左右,都是张超村民,他们就是不让把门口的垃圾拉走。该参与堵大门的目的是因该兄弟赵寅武的土地被贝斯特所占,该想帮该兄弟向贝斯特要补偿。9、证人王某1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3月21日凌晨该听到广播就去了贝斯特门口堵大门,当时大约有200多人左右,都是张超村村民,就是不让把门口的垃圾拉走。堵大门的原因是贝斯特公司多占了该村十几亩地,侵害了该村村民利益。该不知道谁广播,也不知道谁组织。10、证人韩某1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3月20日21时许到23时许,张超村村民自发将贝斯特公司门前的马路进行了堵截,不让过往车辆通行。还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贝斯特门口。该就是在贝斯特门口站的,该不知道是谁组织,也不知道谁倒的垃圾。11、证人杨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堵贝斯特公司大门的目的是让公司领导出面处理占地的问题以及补偿款问题,是赵寅武、赵春生、牛黎明、党瑞刚组织村民到贝斯特堵的大门。12、证人王某2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3月19日晚上11点左右到早上六点半左右,2014年3月21日凌晨3点左右,该和赵春生、杨某两次参与堵贝斯特大门。2014年2月份赵寅武广播召集村民去贝斯特堵门那次该也去了。堵门是赵寅武组织的,3月21日是赵新春、牛黎明广播叫的村民。13、证人陈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该参与了堵贝斯特公司大门的事,是赵寅武等人组织村民去的。14、证人张某1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该在贝斯特公司打工。证实2014年2月中旬是赵寅武一个人堵的大门,2月底是寅武、春生带头的领着大约40到50人堵了公司的大门,第三次3月16日主要是赵春生带头堵大门的,约有100人左右听村民们说,堵大门是因为公司多占了他们的地。15、证人王某3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该系贝斯特公司的办公室文员,证实:2014年2月底,部分张超村村民堵了贝斯特公司的大门三、四天,赵寅武和一名身材偏胖的男子一直在现场。2014年3月17日该到公司大门时见有两辆电动三轮车和十几个张超村村民堵大门,一名残疾的中年男子在电动三轮车上坐着,对上班的员工说不能上班了,回家吧。3月18日早8时许该去上班,残疾人和偏胖的中年男子在现场,还有一名年龄约55岁左右身材高大偏胖的中年男子在现场搬运建筑垃圾堵大门。身材残疾的中年男子一直在现场,并招呼农用车倒垃圾,该感觉他是带头的。身材偏胖的年轻男子给村民记工。之前赵寅武还堵过一次公司的大门。16、证人何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该系贝斯特保安。2014年2月份,赵寅武开着他的挖掘机把贝斯特厂区内大门堵了,之后的日子里陆续有张超村村民堵贝斯特的大门,赵寅武在人群里来回走,村民三五成群的围着他,听他说话。3月17日到21日,赵春生每天到贝斯特公司堵大门,不让员工进单位上班,他还指挥村里年长的妇女在贝斯特公司大门出坐着,拦住进出的路,并指挥派车往贝斯特公司门口倒建筑垃圾,然后指挥黎明把建筑垃圾摊开,黎明就安排人把建筑垃圾倒在贝斯特公司门口等着,把大门堵了。3月19日,黎明和一个胖胖的男子组织村民在贝斯特公司门口南侧搭了个帐篷,黎明、赵春生、那个胖男子就常在门口,有时还守夜,不让该公司员工进出,并喝令我们门房接上电源,该见那个胖男子拿着纸、笔在堵大门的人里转,该知道是记工了。他们堵大门导致贝斯特公司员工无法正常工作,影响了生产17、证人赵某3、梁某、成某、王某4、李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上述人员是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员工。证实张超村村民堵贝斯特公司的大门,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18、证人张某2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该系山西恒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证实2014年2月25日,张超村村民堵该公司大门,不允许车辆和人员进出,但当天公司还正常工作没有影响,当天下午17时许有车辆将垃圾运至门前将大门彻底堵住,人员和车辆没法进出,公司从2月26日至3月1日放假,3月2日正常上班。3月18日有部分村民将大门堵住,但员工可以进出,车辆不能进出,3月19日下午有建筑垃圾堆放在恒天公司大门口,将大门彻底堵住,人员和车辆都没有办法进出,公司决定3月20日放假一天,3月21日正常上班。大门被堵期间两个生产车间全部停工停产,无法正常运作,给公司造成损失。19、证人王某5、赵某4、任某、张某3、赵某5、刘某、毛某、赵某6、闻某、赵某7、孔某、王某6、闫某、要文改、张某4、韩某2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上述人员均为张超村村民,证实张超村村民堵贝斯特大门是因为贝斯特公司多占了村里的地,村民的目的为了要福利和占地补偿款。不知道谁组织的。村民均是自发去的。20、证人赵某8只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赵某8只系张超村的村民,证实村民堵贝斯特公司的大门是感觉贝斯特公司的占地赔偿不合理,向公司讨要说法。每次都是村里的喇叭喊话,村民们就去了。该听见过赵寅武、赵春生、牛黎明用村里的喇叭喊过。他们三个平时组织村民去堵贝斯特的大门,代表村民和贝斯特谈事。21、证人张某5在公安机关的行为笔录,证实张超村村民堵贝斯特大门是因为贝斯特公司多占了村里的地,村民的目的为了占地补偿款,是赵寅武、赵春生的,但他们具体怎么安排不清楚。22、证人张某6、郝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是因赵寅武组织村民去贝斯特堵门的。以前不知道贝斯特多占土地,最近听说了才去堵门要赔偿的。2006年补偿太少,贝斯特占地不合理,还有养老问题,希望政府解决。23、证人赵某9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张超村村民大概200人左右因贝斯特多占了张超村土地,村民要补偿堵了贝斯特的大门,致贝斯特人员、车辆无法正常出入,影响了生产和销售。是张超村书记要建生及其他代表“喜福子”、“银五儿”、“元宝”、“秀峰”、“宁栓成”组织村民堵门的。要建生不出面,可能幕后指使,其他村民代表在村里的广播里呼叫,发动村民。听村民说“贝斯特建厂是上一届村长、书记韩三娃、韩玉金手里的事,现在的书记要建生因贝斯特没给好处,所以幕后发动村民堵门要补偿”,赵春生是主要组织者。24、证人裴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该系恒天科技有限公司门卫。证实2014年2月25日早8时许,有十几名张超村的村民来到山西恒天科技有限公司大门口,将大门堵住不允许车辆和人员进出,当天下午不断有三轮农用车和自卸货车将建筑垃圾倾倒在山西恒天科技有限公司大门口,建筑垃圾将大门堵住车辆和员工没有办法进出。25日18时下班我厂员工从大门口留着的一条小路离开公司。2月26日、27日、28日建筑垃圾一直在大门口堵着,偶尔有张超村村民过来现场看看,因大门被堵无法正常生产,我厂2月26日至3月1日放假四天,3月2日正常上班,后来我们自行将建筑垃圾清理掉。2014年3月18日不断有三轮农用车和自卸车将建筑垃圾倾倒在我公司的大门口,但是没有村民到达公司门口堵门,我们公司的车辆和人员还能正常进出,3月19日下午倾倒在公司大门的建筑垃圾彻底将大门堵住,没有村民到达公司的门口,公司的车辆和人员没办法进出,3月20日公司的大门被建筑垃圾封堵没有办法进出,公司没有办法放假一天,3月21日公司门前的垃圾被清理,公司恢复正常。堵门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肯定有,因大门被堵公司放假5天。25、证人高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该系郭家堡乡政府工作人员,张超村村民堵贝斯特和恒天的门,是因为贝斯特多占了张超村的土地,村民们要补偿,因为价格商量不通,所以导致的堵门。2014年2月25日张超村村民把贝斯特和恒天公司的门堵了,张超村的村干部赵宏刚打电话说张超村村民堵了贝斯特公司的大门,该就去了现场,给村民做工作,工作没做通。第三天村民们推荐了几个代表,叫上贝斯特老板桑建忠、晋中工商联主席,在郭家堡乡政府的二楼商讨占地补偿和解决方案,当时方案没有定,通过商讨定了一星期左右,定下来解决的方案。第四天该去了现场,给村民们做工作,跟全体村民进行了对话,晚上安排贝斯特公司将门前垃圾清理掉。期间一直在和村民们商量解决的方案,因为村民们要的补偿款太多,一直没有商量通过。2014年3月17日,张超村村民又将贝斯特公司和恒天公司的三个门堵了,一直堵到21日凌晨4时许,公安机关将堵门的人员带走,门前垃圾被清理26、公安机关的辨认笔录,辨认人梁某、王某3、何某、赵某3辨认出赵寅武、赵春生、党瑞刚、牛黎明是在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参与堵大门的人。27、山西恒天纺织新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张超村村民堵公司大门造成的损失说明,主要内容为直接税费损失7570元,直接工资损失20295元,清理费用2170元。28、山西恒天纺织新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晋中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29、榆次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经鉴定,山西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山西恒天纺织新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因停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40904元。30、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赵某1、赵某2、杨某、王某1、韩某1受到治安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31、现场视频光盘资料,证实了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32、山西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谅解书,证实该公司对四被告人的行为予以原谅,请求法院从轻处罚。32、被告人赵春生的前科材料,证实1993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33、被告人赵寅武、赵春生、牛黎明、党瑞刚的户籍信息材料。原判认为:被告人赵寅武、赵春生、牛黎明、党瑞刚以山西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多占张超村土地,且不给村民补偿等为由,煽动村民二百余人用垃圾封堵山西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西恒天纺织新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大门,致使二公司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停工6.5天,直接经济损失140904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己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寅武、赵春生在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属首要分子;被告人牛黎明、党瑞刚在犯罪中积极主动参与,起重要作用,属积极参与者。被告人赵春生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山西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四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依法酌情对四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赵寅武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被告人赵春生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被告人牛黎明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四、被告人党瑞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春生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意见是:该只起到积极参与的作用,不是首要分子,且已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判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认证的证据证实,二审经审查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春生、原审被告人赵寅武、牛黎明、党瑞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公司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上诉人赵春生所提该不是首要分子上诉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春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起到了组织、领导、策划作用,其行为已不仅是积极参与者,其所提上诉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对其所提已取得谅解的上诉意见,原判在量刑时已予考虑,故对其上诉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青山审 判 员 皇甫权代理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荣建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