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法执字第4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国民与闫素英合伙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民,闫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法执字第479-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民。被执行人闫素英。案由:合伙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商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素英的存款元(详见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学亮审判员 高艳平审判员 吕亚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邵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