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执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文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35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鲁山道与贺兰路交口太阳城会馆三楼。法定代表人谭少鸿,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文利。申请执行人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利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执字第13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百龄审判员  张宝莹审判员  史爱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钦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