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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仙商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郑培华与张小美花、赵滔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培华,张小美花,赵滔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仙商初字第1291号原告:郑培华。被告:张小美花。被告:赵滔滔。原告郑培华与被告张小美花、赵滔滔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爱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请的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出庭陈述。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培华起诉称:2012年6月27日,被告张小美花丈夫赵茂昌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催讨赵茂昌未予归还。2013年赵茂昌去世,被告张小美花系赵茂昌妻子,该借款属婚内债务。被告赵滔滔系赵茂昌与被告张小美花婚生儿子,客观上继承了赵茂昌的遗产,应有偿还父亲债务的义务。请求判令被告张小美花、赵滔滔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9000元。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小美花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9000元(自借款之日起按2%计算至起诉之日止),被告赵滔滔在继承赵茂昌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原告郑培华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借条一份,拟证明赵茂昌借款的事实。被告张小美花、赵滔滔答辩称:对借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笔迹不像赵茂昌所写,赵茂昌没有说向原告借过钱。赵茂昌自2004年起瞒着家人赌博六合彩,原告妻子王菊妹做六合彩收单,该债务是赵茂昌与王菊妹的六合彩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签订的调解协议证明赵茂昌在外所欠赌债与家人无关,属其个人债务。现被告赵滔滔未继承赵茂昌遗产,不应列为被告。故两被告均无偿还赵茂昌生前所欠赌博债务义务,要求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张小美花、赵滔滔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调解协议、草稿、出院记录各一份,拟证明赵茂昌所欠的债是六合彩债务,与家庭无关,2013年10月份已神志不清,系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依据被告张小美花、赵滔滔的申请,准许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出庭陈述。证人张某甲在庭审中陈述:与被告张小美花系兄妹关系,赵茂昌大概2008年左右在广州做小吃生意时开始赌博,赵茂昌与张小美花吵架时去劝过架。2011年1月左右赵茂昌到无锡打工还在赌六合彩,夫妻仍在争吵,10月份回家期间也一直在赌博,在该情况下与家人签订协议书,写了之后赵茂昌还借高利赌博,赌博债很多。证人张某乙陈述:与被告张小美花系表兄妹关系,平时接触比较多。有时告诉赵茂昌六合彩没地方押注了他还叫我押,还说要买房买车,感觉赵茂昌精神不正常。原告郑培华提供的证据,被告张小美花、赵滔滔提出真实性异议,认为笔迹不像赵茂昌所写,但未提供证据佐证,对该证据予以确认;两被告提供的证据,其中调解协议、草稿、出院记录,原告对其证据三性均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调解协议、草稿系被告方单方制作,且家庭内部协议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出院记录亦无法证明赵茂昌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对证人证言,原告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言不能证明本案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张小美花与赵茂昌系夫妻关系,被告赵滔滔系两人儿子。2012年6月27日,赵茂昌向原告郑培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5万元,月利率2%。2013年赵茂昌去世。本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现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具有证据的排他性,故对被告要求免除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赵茂昌借款后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负归还借款的义务。现赵茂昌已去世,被告张小美花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郑培华要求被告张小美花归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滔滔作为赵茂昌的儿子,应在继承赵茂昌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小美花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培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9000元;二、被告赵滔滔在继承赵茂昌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元,由被告张小美花、赵滔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陈爱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郭潇奕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