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史军与王宇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军,王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史军。被执行人王宇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让乘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让乘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思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葛景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