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郭军与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25号原告郭军,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金星,男,蒙古族,牧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诉被告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秦国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