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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郭军与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25号原告郭军,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金星,男,蒙古族,牧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诉被告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秦国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