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金衡,李鑫源与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衡,李鑫源,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李金衡,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原告李鑫源(原告李金衡之子),2010年5月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办处。委托代理人何治莲,重庆奔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梨园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45058048-7。法定代表人喻晓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胜奎,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富溪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衡、李鑫源与被告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衡、李鑫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李金衡、李鑫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衡、李鑫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李金衡、李鑫源负担。审判员 尹晓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