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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吴民诉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州市俞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市俞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吴民诉保字第0001号申请人徐州市俞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190号新建市场1排17号。法定代表人任留祥,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工业园区江苏省迈达重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院内(工业园区办公楼北侧)。法定代表人高洪,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徐州市俞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徐州市俞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3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人徐州市俞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3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张丙升位于××的担保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贺夫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成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