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亚斐与李雪雁、王振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斐,李雪雁,王振峰,张建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72号原告王亚斐,男,生于1971年3月16日,汉族,住临夏市。被告李雪雁,女,生于1991年10月13日,汉族,住临夏市。被告王振峰,男,生于1986年2月3日,汉族,住临夏县土桥镇,系李雪雁丈夫。第三人张建英,女,生于1967年12月18日,汉族,住临夏市,系李雪雁之母。原告王亚斐与被告李雪雁、王振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丁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