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调确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纪坤、刘建峰等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临罗调确字第72号申请人李纪坤。申请人刘建峰。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418号。负责人董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怀安,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68号5号楼801室。负责人刘增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庆龙,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申请人李纪坤、刘建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5日经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申请人李纪坤2160元,于2015年3月5日前履行(将该款汇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在临商银行罗庄支行的账户:800002001005700000162,请注明案号)。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纪坤2000元,于2015年3月5日前履行(将该款汇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在临商银行罗庄支行的账户:800002001005700000162,请注明案号)。三、申请人刘建峰赔偿申请人李纪坤400元(当庭过付)。四、该次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各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于2015年2月5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董明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永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