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广东丰联网络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与陈文婷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丰联网络支付技术有限公司,陈文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丰联网络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朱俊伦。委托代理人:夏方祖,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婷,女,1993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上诉人广东丰联网络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联网络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生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丰联网络公司在原审以陈文婷为跳槽方便一直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诉请判决:确认其无需支付陈文婷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陈文婷于2013年6月24日至2014年1月21日期间在丰联网络公司工作;丰联网络公司未与陈文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2月17日丰联网络公司被上锁关门。丰联网络公司与陈文婷就劳动关系的履行问题发生争议,陈文婷于2014年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会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4)974-995号裁决:1、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丰联网络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文婷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00元;2、确认陈文婷于2013年6月24日至2014年1月21日期间与丰联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确认陈文婷与丰联网络公司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1月21日解除;4、驳回陈文婷的其他仲裁请求,等等。丰联网络公司不服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裁决后,陈文婷没有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劳动关系存在时间及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均没有提起诉讼,视为对该项裁决无异议,予以确认。关于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的规定,本案丰联网络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与陈文婷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丰联网络公司应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给陈文婷。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相关证据作出认定”的规定,丰联网络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陈文婷的工资支付负有举证责任,现丰联网络公司没有举证证明陈文婷的工资支付凭证,而陈文婷对劳动仲裁裁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00元没有提出异议,因此,丰联网络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00元给陈文婷。丰联网络公司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陈文婷为由,不同意支付上述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加倍工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丰联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丰联网络公司与陈文婷自2013年6月24日至2014年1月2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三、丰联网络公司与陈文婷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1月21日解除;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丰联网络公司一次性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00元给陈文婷。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丰联网络公司负担。判后,丰联网络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陈文婷入职后,丰联网络公司曾要求陈文婷签订劳动合同,但陈文婷为跳槽方便,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陈文婷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丰联网络公司无需向陈文婷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为此,丰联网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丰联网络公司无需向陈文婷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00元。陈文婷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原审查明事实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丰联网络公司应否向陈文婷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争议焦点,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判决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丰联网络公司上诉并未提出新的理由和证据,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的适用,对丰联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丰联网络支付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官 健审判员 年 亚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俊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