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周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枞刑初字第0005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90年9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大学本科文化,个体,住安徽省枞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7被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枞阳县看守所。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枞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枞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0月28日23时30分,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皖BZY9**号轿车沿铜安路由枞阳往安庆方向行驶途中,行至铜安公路枞阳通宜路口路段与董某某(男,32岁,潜山县油坝乡东店村人)驾驶的皖08/427**号变型拖拉机会车时碰撞,造成两车及皖08/427**号变型拖拉机车载货物(稻谷)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5.1mg/100ml。针对前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和当庭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23时30分,被告人周某某与同学在枞阳县阿瓦山寨饭店聚餐饮酒后,驾驶皖BZY9**号轿车沿铜安路由枞阳往安庆方向行驶,途中与董某某驾驶的皖08/427**号变型拖拉机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拖拉机车载货物(稻谷)损坏的交通事故。董某某电话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发现被告人周某某有酒驾嫌疑,便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4mg/100ml。后被告人周某某被带至枞阳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5.1mg/100ml。经枞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与董某某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董某某车辆维修费和货物损失费25000元,赔偿款当即给付。同日,董某某出具谅解书给被告人周某某。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供述,证人董某某、盛某某、钱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取证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鉴定结论告知书,被告人身份证明、驾驶证及驾驶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谅解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取保候审材料。所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又属初犯、偶犯,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相对减轻了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红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金娟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