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张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深 圳 市 卓 越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分 公 司 与 被 告 张 燕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城民初字第291号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霞。被告张燕。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新德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胡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纪 娟 来自